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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惠丽和斯地巴斯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惠丽,斯地巴斯尔,黄惠丽,斯地巴斯尔,黄惠丽,斯地巴斯尔,黄惠丽,斯地巴斯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惠丽,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斯地巴斯尔,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斯地巴斯尔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丛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