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执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海燕、未春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未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未春明,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未春明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