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杨双武与杜坤、李增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武,杜坤,李增产,杨双武,杜坤,李增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杨双武,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杜坤,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增产,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抵押在银行的房产且以其他案件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中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