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张伏才与宁夏公路建设凯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伏才,宁夏公路建设凯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6民初7239号原告:张伏才,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住宁夏贺兰县。被告:宁夏公路建设凯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利锋,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伏才与被告宁夏公路建设凯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张伏才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伏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伏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伏才负担。审判员陈建军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卢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