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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全生与XX、庞倩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生,XX,庞倩倩,李全生,XX,庞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生,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XX,男,198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庞倩倩,女,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中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