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执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洪飞和唐晓丹、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飞,唐晓丹,XX,张洪飞,唐晓丹,XX,张洪飞,唐晓丹,XX,张洪飞,唐晓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2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洪飞,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唐晓丹、XX,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唐晓丹、XX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金龙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