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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刘运明借款合同纠纷议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林,刘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林。被执行人刘运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国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运明拒不执行(2015)文民一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刘运明名下价值195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