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224朱玉林与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林,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玉林。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林与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长富、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皖0705执字第224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行安徽省铜陵城汇支行存款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有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