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张光宁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宁,张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417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宁,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张葳,女,1987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张光宁与被执行人张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4)年昌民(商)初字第116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葳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9月11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10月31日将被执行人张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光宁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