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计艳新和张国清、张国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艳新,张国清,张国玉,计艳新,张国清,张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计艳新,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张国清、张国玉,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国清、张国玉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丛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