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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9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迪凯与杨金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凯,杨金龙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441号原告:杨迪凯,男,192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龙,男,1961年1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杨迪凯诉被告杨金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迪凯于2017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迪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迪凯撤回对被告杨金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28元,由原告杨迪凯负担。审 判 长  胡 晖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