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9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杨迪凯与杨金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凯,杨金龙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441号原告:杨迪凯,男,192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兴,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龙,男,1961年1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杨迪凯诉被告杨金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迪凯于2017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迪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迪凯撤回对被告杨金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28元,由原告杨迪凯负担。审 判 长 胡 晖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