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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邹显生、朱腾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显生,朱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邹显生,男,1945���6月9日出生,住崇义县。被执行人朱腾峰,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住崇义县。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邹显生申请朱腾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5民初22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朱腾峰应支付申请人邹显生案款10400.0元,承担执行费56.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朱腾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军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