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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昇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忠,姜云,吴昇祥,王秀忠,姜云,吴昇祥,王秀忠,姜云,吴昇祥,王秀忠,姜云,吴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忠,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姜云,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吴昇祥,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姜云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秀忠与被执行人姜云、吴昇祥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