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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潦河西路455号(龙山花苑)6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德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