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珊珊、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珊珊,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王珊珊,女,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臧玉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帅,女,汉族,系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珊珊与被执行人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7950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79502.60元缴纳法院并发还给申请人,执行费人民币1093元被执行人自愿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12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培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