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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2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仁国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2750号之一被执行人:李仁国,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李仁国犯盗窃罪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根据(2017)京0109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李仁国应当缴纳罚金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仁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仁国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仁国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仁国的婚姻情况,查明李仁国无婚姻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前往李仁国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官露营村×号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向李仁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仁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立克审判员  张华强审判员  周璐璐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