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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费伦钊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费伦钊,朱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瑞昌市湓城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3565491-X。法定代表人:涂香仁,主任被执行人:费伦钊,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朱小英,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费伦钊、朱小英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费伦钊、朱小英应支付申请人瑞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32800.0元,承担执行费392.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28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费伦钊、朱小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