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雷佳鑫与余剑、石云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佳鑫,余剑,石云,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雷佳鑫。被执行人:余剑。被执行人:石云。被执行人: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日产工业园天籁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余剑,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雷佳鑫与被执行人余剑、石云、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剑、石云、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余剑、石云、襄阳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950000元的其他财产或收入(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