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洪彬、郝常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彬,郝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362-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彬,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郝常义,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审结,该案(2015)诸昌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郝常义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