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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洪彬、郝常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彬,郝常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362-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彬,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郝常义,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审结,该案(2015)诸昌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郝常义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赵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