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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催46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催46号申请人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孔箭。申请人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医药和平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到期日为:2017年2月28日,票面金额为:伍拾贰万贰仟玖佰叁拾玖元伍角整,票号为3030005124036601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金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