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孟凡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孟凡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初2686号原告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商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559758092。法定代表人张瑞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利海,男,生于1979年8月15日,住新乡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孟凡旺,男,生于1985年8月20日,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凡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利海、白正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联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共计496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单位于2017年4月27日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同时对股东管理权做出了重大调整,由新的管理团队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正式入驻,负责一切对内管理和对外经营事务。根据财物交接资料显示,原酒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拖欠了被告包厨劳务费360000元。由于餐饮实际经营收入根本不能承担起被告包厨的每月13万元劳务费用。原、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协商解除了包厨关系,被告同意将厨房全体成员全部撤出并向原告进行移交,所欠劳务费同意原告在经营结余中三个月优先予以支付。其后,被告出尔反尔,以厨房其他工作人员不同意分三个月收取劳务费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到6月5日期间,采取扯条幅堵门等手段,造成原告不能经营,致使酒店在此期间内全部处于零收入状态。原告不得已被迫取消了第三方预定的6月5日和6月10日婚宴包桌,不得不与第三方毁约并赔偿第三方违约款。但在此期间的基本费用(水、电、气、相关人员的工资)还在继续产生。原告对被告等厨房人员破坏原告生产经营的违约行为依法报警。虽然公安干警到现场后对被告等违约行为予以劝阻,但是当公安干警离开后被告等仍然阻止客人入住。自2017年6月6日起,虽然被告等厨房人员不再堵门,但是仍然霸占厨房导致餐饮不能经营,准备入住和就餐的客人因无餐可就不再入住和离开,不但餐饮部没有任何收入,客房部也因此受牵连致使营业额明显下滑。被告等厨房人员虽然于2017年6月28日晚6时左右离开了酒店交给了原告,但因被告等厨房人员的违法堵门和霸占厨房等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96800元(客房4日收入75600元,餐饮4日收入62400元,从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每天将产生损失15600元,不含取消婚宴第三方的索赔金额)。被告辩称,一、被告根本不是包厨者,仅仅是原告认定的餐饮部厨房负责人。二、被告没有参与堵门的行动中,也没有霸占厨房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三、原告的酒店一直亏损,他们关门不但没有造成损失反而是减少了损失。综上,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7年6月3日被告厨房现场人员堵门的照片5张;2、被告等厨房人员于2017年6月2日起堵门的视频资料以及到6月28日交出钥匙后原告工作人员才将厨房门打开的视频资料;3、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被告等厨房人员报警记录及出境记录。证明目的:被告等厨房工作人员侵权事实成立,以及侵权的起始和终止时间。4、向法庭申请损失鉴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异议,三份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凡旺扯条幅霸占厨房,第一组证据五张照片模糊不清,只能证明有人堵门,不能证明是孟凡旺,视频资料录的全部都是大厅资料以及谈判的资料,没有孟凡旺霸占厨房的证据,出警记录更不能证明孟凡旺有上述行为。依据有效证据,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向本院起诉称:于2017年6月2日到6月5日期间,被告孟凡旺采取扯条幅堵门等手段,造成原告不能经营,致使酒店在此期间内全部处于零收入状态。自2017年6月6日起,虽然被告等厨房人员不再堵门,但是仍然霸占厨房导致餐饮不能经营,准备入住和就餐的客人因无餐可就不再入住和离开,不但餐饮部没有任何收入,客房部也因此受牵连致使营业额明显下滑。被告等厨房人员虽然于2017年6月28日晚6时左右离开了酒店交给来原告,但因被告等厨房人员的违法堵门和霸占厨房等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96800元(客房4日收入75600元,餐饮4日收入62400元,从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每天将产生损失15600元,不含取消婚宴第三方的索赔金额)。被告承认有人堵门,但不承认是自己堵的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上不能显示是被告孟凡旺堵的门。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孟凡旺采取扯条幅堵门等手段,致使原告零收入,且给原告造成损失,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看不能显示是被告孟凡旺堵的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损失鉴定一事,因原告不能证明是被告孟凡旺给其造成的损失,所以损失鉴定没有意义,该项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强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蒙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