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永红与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红,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民初328号原告张永红,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和林县。被告贺军,男,汉族,住和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红诉被告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红于2017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永红。审判员 仝济民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淑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