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鹏志与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志,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吧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253-2号申请执行人:王鹏志,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花滩瓦西组。法定代表人:王恩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志与被执行人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等争议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华山审判员 沈德生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253-2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鹏志,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陶楼乡高塘村上东组。被执行人: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花滩瓦西组。法定代表人:王恩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志与被执行人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等争议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审判员包正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