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忠艳与何景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艳,何景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2137号原告:赵忠艳,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何景林,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莫尔道嘎林业局退休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艳诉被告何景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赵忠艳负担。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