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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忠艳与何景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艳,何景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2137号原告:赵忠艳,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何景林,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莫尔道嘎林业局退休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艳诉被告何景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赵忠艳负担。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