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司惩1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正才申请执行胥兴忠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胥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4司惩10号被拘留人胥兴忠,男,生于1966年5月24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正才申请执行胥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胥兴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胥兴忠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