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865李家乐与王志平、梁龙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本院在执行李家乐与被执行人王志平、梁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王志平(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志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本院在执行李家乐与被执行人王志平、梁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梁龙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梁龙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院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