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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徐爱付、呙萍与殷跃武、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付,呙萍,殷跃武,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徐爱付,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呙萍,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殷跃武,男,汉族,1967年4月30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桂珍,女,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徐爱付、呙萍与殷跃武、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殷跃武的银行存款40852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