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段茜茜与高峰、杨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茜茜,高峰,杨丽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61号原告:段茜茜,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涿州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涿州市桃园区。被告:杨丽莹,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段茜茜与高峰、杨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段茜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茜茜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段茜茜负担。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封玥矫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