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段茜茜与高峰、杨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茜茜,高峰,杨丽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761号原告:段茜茜,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涿州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涿州市桃园区。被告:杨丽莹,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段茜茜与高峰、杨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段茜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茜茜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段茜茜负担。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封玥矫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