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柯龙与樊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柯龙,樊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58号原告:张柯龙,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樊蠡,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张柯龙与被告樊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但原告张柯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柯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