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柯龙与樊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柯龙,樊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58号原告:张柯龙,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樊蠡,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张柯龙与被告樊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但原告张柯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柯龙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