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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2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场部。法定代表人:闫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哈达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7日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某执行款及诉讼费7324.68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常春审判员白满达审判员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满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