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丁春香与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寻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香,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寻素伟,菏泽开发区亿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630号原告:丁春香,女,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中段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被告:寻素伟,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第三人:菏泽开发区亿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恒泰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宋明星,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丁春香与被告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寻素伟、菏泽开发区亿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菏泽开发区亿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春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