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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372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勉,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72号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日报宿舍1号楼2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陈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锁成,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勉,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