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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唐某某,地址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地址岳阳楼区。王某某与唐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7日作出的(2014)楼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某、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