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吕秀云与刘运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云,刘运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75号原告:吕秀云,女,回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静,女,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133号。负责人:刘国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五层010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云诉被告刘运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为原、被告争议较大,不适宜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吕春元审 判 员 杨文飞人民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楚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