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宏飞申请执行阿能达、布日古德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飞,阿能达,布日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王宏飞,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被执行人阿能达,现住乌审旗嘠鲁图镇,个体。被执行人布日古德,现住乌审旗嘠鲁图镇,个体。王宏飞申请执行阿能达、布日古德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 晓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