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迎新分社与张伟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迎新分社,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72号原告: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迎新分社,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迎新乡北街3号。负责人:刘晓光,主任。被告:张伟,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迎新分社与被告张伟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迎新分社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霞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