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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汤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52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汤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武汉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