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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B7-301,组织机构代码:67422399-9。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玲,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静,女,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费1205.30元、能耗费469.79元、违约金285.51元(之后以1674.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计算)、诉讼费8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静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859.60元及违约金(之后以1674.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