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立达水泥制品厂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立达水泥制品厂,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立达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1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案款500万元及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执行费51677元,合计505167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51677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勇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