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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谭新玉、赵金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新玉,赵金安,杨刚,杨灿,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谭新玉,女,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赵金安,男,汉族,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杨灿,女,汉族,1992年10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571020478。法定代表人杨灿,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新玉申请执行赵金安、杨刚、杨灿、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新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