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谭新玉、赵金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新玉,赵金安,杨刚,杨灿,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谭新玉,女,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执行人赵金安,男,汉族,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杨灿,女,汉族,1992年10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571020478。法定代表人杨灿,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新玉申请执行赵金安、杨刚、杨灿、商丘雅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新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