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孙敬强、周玉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敬强,周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孙敬强,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陵县。被执行人周玉山,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玉山名下存款18.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