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胡尚启、胡和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尚启,胡和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胡尚启,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胡和停,男,194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胡尚启与被执行人胡和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2日权利人胡尚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胡和停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和停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34元,执行费11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和停银行存款824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