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岗、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洪岗,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124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该社理事长被告:王洪岗,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被告:王梅,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利州区。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洪岗、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新广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长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