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芝玉与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玉,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801号原告:王芝玉,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杨淑清,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宵宵,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勇,男,该行工作人员,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崇国,男,该行工作人员,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王芝玉与被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王芝玉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王芝玉负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