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志民、顾世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民,顾世文,张进堂,杜永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民,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顾世文,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张进堂,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杜永钢,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张志民、顾世文与张进堂、杜永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进堂、杜永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进堂、杜永钢银行的存款30847.49元(含执行费353.2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德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