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督4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802民督47号申请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998595878)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16号1幢1层4号。法定代表人:陶晓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忠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永平,男,汉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系洪瑞小区2-1-602室业主。申请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认为,2010年4月30日申请人与洪瑞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普洱市洪瑞小区物业管理合同》、2011年7月1日签订了《普洱市洪瑞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的《补充协议》、2016年5月23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申请人未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852.40元。《物业管理合同》事项申请人均已全面履行,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852.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永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852.4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李永平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淳淋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汉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