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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赵元勇等与孙家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元勇,杨永惠,孙家涛,艾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7号申请人赵元勇,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杨永惠,女,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孙家涛,男,1986年3月27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艾群,住济阳县。申请人赵元勇、杨永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孙家涛驾驶艾群所有的鲁A92A**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元勇、杨永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家涛驾驶艾群所有的鲁A92A**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