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嘉文与黎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文,黎进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309号原告:李嘉文,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黎进新,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李嘉文与被告黎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嘉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嘉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航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