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祝明煊、胡新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明煊,胡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明煊,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胡新民,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2015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新民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新民的银行存款1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