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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祝明煊、胡新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明煊,胡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明煊,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胡新民,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2015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新民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新民的银行存款1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