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祖术与黄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术,黄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100号原告张祖术,男,生于1980年1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被告黄德明,男,生于1967年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术诉被告黄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祖术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德明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账号81×××88)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祖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黄德明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81×××88)予以冻结,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梁晓英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方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鄂2827民初100号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原告张祖术诉被告黄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祖术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德明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账号81×××88)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告黄德明在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81×××88)予以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附:(2017)鄂2827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搜索“”